【師資培育中心】有關109學年度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報考資格認定
註:本校109學年度幼教專班暫不招生,僅提供相關報考訊息提供報考人員參考
一、教育部依107年4月2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70034639B號令修正發布之「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第2條規定,報考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師資培育法第24條所定,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工作並繼續任職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
2、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
(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9條第1項所定現職之園長、教保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三年。
2、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
二、前項說明(一)之師資培育法所定之報考對象包含園長、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行政人員因未從事教學之職務,故不符合報考資格。
三、前項說明(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所定現職園長及教保員,其工作年資之累計包含幼托整合前任職於托兒所之保育員、保育人員及教保人員,或任職幼稚園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之代理教師,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備者。
四、幼教專班之報考資格,除符合說明一之工作年資外,亦須符合本辦法第3條學歷資格之規定。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辦理報考人在職服務年資證明申請時,除以公文開立服務年資證明佐證外,亦可使用本學年度簡章表格,並請務必確實檢核其職稱與該職稱之服務起迄,倘報考人過去服務之幼兒園於幼托整合前已停業,報考人應填具服務證明書(園所無須用印),並檢附具備足資證明之文件(含任職園所、職稱及服務年限起迄),各局處依相關證明所示,予以複核。
六、檢附幼教專班報考相關問題Q&A 1份(附件一)供參。
七、本專班109學年度簡章已於各校網站公告,相關辦理期程及開辦學校資訊,詳見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公告,https://ap.ece.moe.edu.tw/ec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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