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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中心】113年2月1日起舊制生將無法採先實習後教檢方式取得教師資格說明

113年2月1日起舊制生將無法採先實習後教檢方式取得教師資格說明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107年2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意即113年1月31日以前為限,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舊制生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113年1月31日前可先實習後教檢)

參教育部112年7月26日臺教師(二)字第1122602912號,97學年度(92至96學年度)以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需循舊制(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納入「113年1月31日以前『申請』教育實習,於113年2月1日以後完成教育實習者」。(需於113年1月31日前申請113學年度上學期半年教育實習)

**逾期未申請者(以郵戳為憑),當適用新制**

聯絡方式:實習輔導組邱先生089-517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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