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中心】有關公費生受領公費期間赴海外交換修課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教育部旨揭:有關公費生受領公費期間赴海外交換修課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本部108年4月19日召開之「研商109學年度師資培育公費生培育方式與名額提報會議」決定事項:
「公費生修業期間(即受領公費期間)應具國內修課事實,每學期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符合縣市培
育條件之專門課程至少2學分,並於行政契約書中明定。」,先予敘明。
二、公費生赴海外交換修課期間,如修習國外教育相關課程,並符合學校修習境外課程認抵當學期修習
之國內教育專業課程或專門課程之相關規定,得視同具「公費受領期間,國內修課事實」條件;其餘
公費生應盡之責任與履行之義務,仍請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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