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申請書(舊版已實習)or(新版已實習/未實習)
申請修畢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請檢視附件資料,填寫證明申請書後寄回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申請即可。
依教育部108年6月26日臺教師(二)字第1080062061B號發布,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法規及公文函如附件
取得師資身份(學年度)-未實習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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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1學年度(含)者 |
須重新取得師資生 ※依據110年5月4日臺教師(二)字第1100057744號函辦理 |
92-96學年度(含)者 |
僅先實習,實習後才可取得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依據110年5月4日臺教師(二)字第1100057744號函辦理 |
97-106學年度(含)者 |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得以更換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未持有學分證明書得以申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職前課程修畢後可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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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後 |
皆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職前課程修畢後可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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