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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申請書(舊版已實習)or(新版已實習/未實習)

申請修畢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請檢視附件資料填寫證明申請書後寄回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申請即可。

依教育部108年6月26日臺教師(二)字第1080062061B號發布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法規及公文函如附件

取得師資身份(學年度)-未實習者

83-91學年度()

須重新取得師資生

依據11054日臺教師()字第1100057744號函辦理

92-96學年度()

僅先實習實習後才可取得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依據11054日臺教師()字第1100057744號函辦理

97-106學年度()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得以更換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未持有學分證明書得以申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職前課程修畢後可核發

107學年度後

皆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職前課程修畢後可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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