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中心】轉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檢送修正「107年度全國教育實習輔導工作會議」紀錄一案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修正「107年度全國教育實習輔導工作會議」紀錄一案
一、會議記錄第陸項問題反映及回應之問題三:
「實習學生是否要有教師證才符合代課資格?其年資問題如何認定?」。
二、若是用師資培育法第22條偏鄉(遠)、海外學校代理代課抵實習,
則須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其代理年資不符退休年資採計之規定。
若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滿3個月之代課及
幼兒園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保服務,其代理年資不符採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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