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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申請書(舊版已實習)or(新版已實習/未實習)

申請修畢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請檢視附件資料,填寫證明申請書後寄回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申請即可。

依教育部108年6月26日臺教師(二)字第1080062061B號發布,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法規及公文函如附件

取得師資身份(學年度)-未實習者

83-91學年度(含)者

須重新取得師資生

※依據110年5月4日臺教師(二)字第1100057744號函辦理

92-96學年度(含)者

僅先實習,實習後才可取得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依據110年5月4日臺教師(二)字第1100057744號函辦理

97-106學年度(含)者

持有學分證明書者得以更換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未持有學分證明書得以申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職前課程修畢後可核發

107學年度後

皆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職前課程修畢後可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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