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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中心-實習組】-有關貴局請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是否符合教育實習機構一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70185333號

主旨:有關貴局請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是否符合教育實習機構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7年10月11日北市教綜字第1076052466號函。
二、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教育實習機構為提供教育實習之境內、
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實驗教育學
校、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其中,實驗
教育學校,如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或改制者或依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委託辦理之學校,符
合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可擔任教育實習機構。至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暫不予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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