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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法修正重點報你知

依據總統106年6月14日公布師資培育法全文修正27條,

行政院106年7月27日發布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

自107年12月1日施行(教師專業素養指引、課程基準部分),

其餘條文定自107年2月1日施行(先資格考試後教育實習制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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