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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培公告】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二)國立及私立各級學校。

(三)本部所屬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五、補助原則:

(一)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同一活動,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提出補助申請。

(二)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2.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5.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四)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不予受理。

(五)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六)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額之二分之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八)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件之丙表「經費概算表」列明自籌款金額及向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補助金額。

(九)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辦理藝術教育重大政策,依下列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對財力等級為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對財力等級為第二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對財力等級為第三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對財力等級為第四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一份、活動申請表一式五份(如附件  一)、活動計畫書一式五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2.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辦理沿革(理念)、實施對象、辦理時間、地點、活動內涵及實施方式、詳細流程、計畫參與人員名單、預期效益等。

(二)線上申請作業:申請單位應上傳公文、活動申請表(如附件一)、活動計畫書,於申請期間至本部媒合平臺申請。

(三)審查作業:

1.本部於收件後進行審查,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

(1)初審:由業務單位就第二目所列審查重點進行初審,再依各案類別邀請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額度,並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審查重點:

(1)教育意義。

(2)活動目的。

(3)預期效益。

(4)政策配合度。

(5)規模大小。

(6)研習活動聘請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7)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包括申請單位是否明列自籌款,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金額)。

(8)過去執行成效。

3.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本部得依總體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助件數,各案依初審及複審結果,核定補助額度。

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依本部審酌實際需要辦理,不受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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