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培公告】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二)國立及私立各級學校。
(三)本部所屬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五、補助原則:
(一)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同一活動,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提出補助申請。
(二)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2.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5.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四)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不予受理。
(五)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六)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額之二分之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八)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件之丙表「經費概算表」列明自籌款金額及向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補助金額。
(九)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辦理藝術教育重大政策,依下列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對財力等級為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對財力等級為第二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對財力等級為第三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對財力等級為第四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一份、活動申請表一式五份(如附件 一)、活動計畫書一式五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2.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辦理沿革(理念)、實施對象、辦理時間、地點、活動內涵及實施方式、詳細流程、計畫參與人員名單、預期效益等。
(二)線上申請作業:申請單位應上傳公文、活動申請表(如附件一)、活動計畫書,於申請期間至本部媒合平臺申請。
(三)審查作業:
1.本部於收件後進行審查,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
(1)初審:由業務單位就第二目所列審查重點進行初審,再依各案類別邀請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額度,並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審查重點:
(1)教育意義。
(2)活動目的。
(3)預期效益。
(4)政策配合度。
(5)規模大小。
(6)研習活動聘請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7)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包括申請單位是否明列自籌款,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金額)。
(8)過去執行成效。
3.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本部得依總體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助件數,各案依初審及複審結果,核定補助額度。
八、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依本部審酌實際需要辦理,不受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