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培中心】有關105年8月1日起初聘之現職國民小學教師修習6學分加註輔導專長(請注意)
一、依教育部101年4月12日臺訓(三)字第1010046968C號令釋專任輔導教師
資格,自106學年度起,擔任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應具有國民小學
教師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再依「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
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說明之第5、6點略以:現職
國民小學教師,自97學年度起曾受聘為國民小學輔導教師或輔導主
任、輔導組長年資達1年(含)以上未滿3年(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
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且
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雙主修)或持有輔導(
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者,得修習「輔
導工作實務與專業成長」、「兒童適應問題與輔導」與「危機管理
」至少6學分後,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現職國民小學教師係
指現職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之申請期限至105學年度(106年7月31日止)止。
二、本案考量105年8月1日起初聘之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或持有
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而且擔
任學校輔導工作之現職國民小學教師,已具備相當之理論與實務專業
基礎,爰同意放寬比照「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
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說明之第5、6點,得修習「輔導工作
實務與專業成長」、「兒童適應問題與輔導」與「危機管理」至少
6學分後,申請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