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有關實習學生請假事宜

各位實習學生 您好

 

有人訊問請假事宜,說明如下:

一、 所謂公假10天之事。

二、 依第22條規定,請假日數超過十日,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

        故請各位實習學生注意您請假的天數,以免影響您的實習成績。

三、 依第22條規定,研習活動亦是教育實習課程

        當您參加研習活動前須向實習學校請公假外出參加研習,

        故當您想參加任何校外研習,均須請示您的實習輔導老師及學校,

        仍以實習機構的校務為主。

四、 若您是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等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

        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

 

敬請各位實習學生掌控好您請假的天數。

 

敬祝 教安

 

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本校與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等活動。

第三十五條 實習學生全勤者,其成績得酌予加分。請假日數超過十日,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請假日數超過二十日者,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第三十六條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計算。請假超過四十日,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請產假(包括:產前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累計超過四十日,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等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其實習學生請假情形, 本校應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