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中心】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112年11月30日修正)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第2條、第3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22604642A號令修正發布,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高慧容專員(電話:02-7736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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