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實習學生符合法令規定資格,並經本校同意者,得於教育實習期間,可配合教育實習 機構進行下列教學活動:
一、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補救教學、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學活動。
二、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滿三個月之代課及幼兒園未滿三個月之代理教保服務。
前項第一款教學活動,於每日下午16時至17時從事之教學活動、每週三中午12時放學過後或每天中午12時放學過後之課後輔導,
每週累計總節(時)數最高為十節(時),每月最高為二十節(時);前項第二款代課或教保服務,每月最高為二十節(時);
上開節(時)數,均不得計入第五條節(時)數及日數。 第一項教學活動,以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機構辦理者為限。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