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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科登記/加另一類科
一、填表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教師證書類別:勾選欲申請教師證之類別(只能勾選一項)。 (二)學歷:請依畢業證書上之資料填寫(修業年限及證書年月字號,務必填寫清楚)。 (三)已登記或檢定情形:請依合格教師證書上之資料填寫。 (四)修習學分:請依學程證明書或學分證明書上之資料填寫(教育階段別、學分數、證書年月字號,務必填寫清楚)。 (五)相片欄左邊的申請人簽名欄、上方戶籍/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請務必填寫清楚!! (六)另一類科教師證申請時間:本處於每季月底(3/31、6/30、9/30、12/31)收件截止(如遇假日則順延),於收件截止日起2週內進行會議審核,並送教育部製發教師證書。 (七)送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發教師證書,需約2星期(14個工作天)後寄回本校,再由本處學程組收件後,依申請時所附之回郵信箱寄回。 二、所需表件: (一)申請表(另一類科教師證申請表下載) (二)1.近3個月照片電子檔,個別寄至承辦人員信箱laney@nttu.edu.tw 2.照片規格2.5公分寬*3.5公分高 之高階彩色影像 3.寬*高像素不得少於450*600pixels;掃描解析度度不得低於300dpi,檔案以JPEG格式儲存 (三)身分證影本(正反分開印,貼於申請表後面)。 (四)合格教師證影本。 (五)畢業證書影本。 (六)另一類科學程證明書影本或學分證明書影本。 (七)歷年成績單影本。 (八)請附A4回郵信封(請貼足45元郵資,其信封大小:可至郵局直接購買中央標準局信封之國家標準規格262*340mm大小,以利放置透明夾,將避免證書汙損。)並於信封上書寫姓名、住址、郵遞區號,以便寄送合格教師證。 三、本校審核事項: (一)依師資培育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92/8/1)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98/7/31),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二)依教育部98年8月12日台中(二)字第0980132465號函示,於98年7月31日停止適用後,如擬申請教師資格取得之方式,悉依94年12月28日該法修正後之現行規定辦理。至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以申請年度,該受理師資培育之大學報經本部核定實施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認定依據。 (三)前項說明(二)所述「申請年度之師職前教育課程」請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網站(http://dpd.nttu.edu.tw/dpa)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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